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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修订!“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

2021年08月22日 15:07     小编:程秀君          点击: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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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

在2021年8月17日上午

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明确

  •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

  • 取消社会抚养费,生育了四孩或更多子女不再受罚;

  • 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小刀子动大手术

此次修法,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精神,围绕三孩生育政策展开修改,和三孩生育政策关系不大的,涉及得比较少。

修正草案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文的改动不大,但是体现了优化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应该说是小刀子动大手术。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修正草案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修正草案的主要规定还包括: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而“计划生育”仍会是法律的名称。“我国人口还存在性别、区域不均衡的结构性问题,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的承载能力处于紧平衡状态,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人口和社会经济资源的紧张状况依然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计划生育还是需要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支振锋说。

取消社会抚养费,生四孩不再受罚

此次修法后,社会抚养费将成为历史。修正草案将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即使生育了四孩或更多子女,从国家法律层面也没有处罚的措施了。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社会抚养费和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主要是第41、42条。

第41条 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42条 按照本法第41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这两条删除后,意味着即使生育了四孩或更多子女,从国家法律层面也没有处罚的措施了。

但这并不意味着全部处罚措施的取消。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还存在对“超生”的党政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比如有的地方把计划生育纳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的标准中。因此,地方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需要修改,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持一致。

目前,对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主要依据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三部配套法规也需要修改或废除。

采取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修正草案规定

  • 将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在居住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

  • 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必须有配套支持措施,其中普惠托育至关重要。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发布,各地已陆续颁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实施意见。

父母育儿假是完善生育假期制度的必要举措。

北京市已规定,5月31日(含)后按规定生育三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修正草案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奖励扶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 一是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 二是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

“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

今天(8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京举行闭幕会。经会议表决,个人信息保护法、监察官法、医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等多项法律和决定获得通过。

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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