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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关于《全面开展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

2020年07月29日 17:18     小编:程秀君          点击: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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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全面开展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的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

通讯地址:武穴市城东新区武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邮编:435400

电话:0713-6758767

电子邮箱:466260772@qq.com

武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0日

关于全面开展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服务乡村振兴,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19〕6号)、《湖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武穴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的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适用本通知。武穴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择时开展,市政府将另行出台意见。

二、申请登记主体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也可按照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原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进城落户的

(2)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3)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者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1.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企业或者经批准用于非住宅经营性建设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联营或者入股企业。

三、登记原则

(一)“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登记一处宅基地。

(二)“房地一体”原则。坚持房地一体,实行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

(三)依法依规办理原则。严禁对违法用地不履行审批手续,借不动产登记之机直接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四)“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

(五)“不变不换”原则。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已依法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可暂不更换新证。

(六)依申请登记原则。坚持依申请受理、自愿登记原则。

(七)宅基地土地使用权面积法定原则。除1987年1月1日以前的宅基地外,农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登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登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符合登记条件但实际使用土地面积超出法定面积的,超出部分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记事栏中注明。

(八)便民利民原则。农村不动产登记可以由村统一组织、分批申请。对于长期在外务工或暂时缺少部分收件材料的农户,可实行“容缺审查”,先行初始登记,待农户补齐材料后,直接领取证书。

四、不予登记的情形

(一)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二)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三)土地和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

(四)除继承房屋外,农户申请登记第二处宅基地的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分类确权登记的政策、办法

(一)宅基地确权登记。

1.1987年1月1日以前建房的,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翻建、未扩大用地面积,且四至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争议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1987年1月1日之后,有下列权属资料,可以对宅基地确权登记,但登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标准:

(1)《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个人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或《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

(3)各个时期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资料。

(4)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司法公证文书以及证明土地、房屋权属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等。

(5)村级代收了开垦费,并提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票据,由村委会提供缴费人员名单,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核实确认。

(6)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清理时缴纳相关税费,提供票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核实确认。

3.1987年1月后,无任何土地权属资料,属违法用地,应先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方能登记。

(1)依据2018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确认属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宅基地,按简易程序审批,实行“两级确认”。其中,农民建房时间处于1998年12月31日之后的,由镇(处)处理之后,再实行“两级确认”审批,具体处理办法由镇(处)遵循法律法规制定。“两级确认”审批流程如下:

①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审核登记申请人的身份、婚姻状况、房屋建设年代、登记面积以及分户情况、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条件。

②镇政府(办事处)审批:镇政府(办事处)组织村镇建设管理所、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对房屋建设年代、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是否占压生态红线、是否影响水利、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等情况进行审核。如影响水利、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的,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应在申请书上出具该部门“无影响”认定意见。

(2)依据2018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不属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建成于1987年1月1日以前的至今未翻建、未扩大用地面积,且四至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争议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建于1987年1月1日之后,有下列权属资料,可以对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1)《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

(3)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司法公证文书以及证明土地、房屋权属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3.建于1987年1月后,无任何土地权属资料,属违法用地,应先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方能登记。

(1)依据2018年土地变更调查确认属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简易程序审批,实行“三级确认”。其中,用地时间处于1998年12月31日之后的,由镇(处)处理之后,再实行“三级确认”审批,具体处理办法由镇(处)遵循法律法规制定。“三级确认”审批流程如下:

①村级初审。村级负责审核房屋建成时间、有无土地权属纠纷。

②镇政府(办事处)审核。镇政府(办事处)组织村镇建设管理所、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对房屋建设年代、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和城乡建设规划、是否占压生态红线、是否影响水利、交通、电力基础设施等情况进行审核。如影响水利、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的,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应在申请书上出具该部门“无影响”认定意见。

③市政府审批。

(2)依据2018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不属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工程规划手续和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办理

1.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面积统一由村镇建设管理所认定(已经形成的农房调查结果需经村镇建设管理所认定,该单位出具的认定意见,视为宅基地上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但镇规划区内,建房时间为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后的,由镇(处)处理之后,补办工程规划手续,具体处理办法由镇(处)遵循法律法规制定。

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建于2008年1月1日以前的,确权登记面积统一由村镇建设管理所认定后,视为已办理工程规划手续和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建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由镇(处)处理之后,补办工程规划手续和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具体处理办法由镇(处)遵循法律法规制定。

(四)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竣工验收手续办理。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建成于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以前的,由房屋权利人出具房屋质量安全承诺书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建成于1998年3月1日以后的,参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30号文件中关于服务企业办理房屋登记的若干意见办理,需由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和武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工程质量情况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此两份报告后,视为已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

六、建房用地时间认定

对于无权源材料或者权源材料不全的房屋,建房用地时间认定,是界定土地和房屋属于历史存在还是违法用地建设的关键,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进行,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镇(处)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下同)以行政村为单位,收集申请人建房时间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建房时间认定后,在房屋所在地或村务公开栏公示30天,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盖章确认。公示结果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权源材料审核依据。

七、“一户多宅”的处理方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且均没有办理登记的,由其自行选择户籍所在地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通过继承等受法律保护方式合法取得多处宅基地的,不受“一户一宅”的限制

符合分户条件未单独立户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后按照分户后标准予以确权登记

八、继承情形的不动产登记 

农村不动产继承事项的真实性和继承人的合法性、唯一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审核把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确认后,在相关材料上签章,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审核办理。

九、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附后)。各镇(处)对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总责,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做好村民身份确认、调查结果公示等工作,组织基层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村镇建设管理所做好审核工作,组织基层司法所做好确权登记工作中的人民调解、司法公证、律师鉴证等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服务保障。全面提升镇(处)窗口办证服务水平,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惠农政策要求,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办理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不得违规向农民收取。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镇(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工作宣传、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的重要作用,提高农民群众申请办理农村不动产登记的积极性,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四)严格规范操作。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镇(处)要充分履职尽责,坚持公开透明,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要坚持政策导向,切实保证权属调查真实、准确。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依法追究其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不依法依规进行农房确权登记发证或者登记发证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考核督办。农村不动产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镇(处)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考核,根据发证数量、完成任务比例、差错率进行量化计分,每月排名通报。

附件:关于成立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武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 月日

附件:

关于成立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组长:刘婷 市委常委、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叶林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何太华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肖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员:吕树盛 市财政局副局长

朱仲斌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科澜 市司法局副局长

吴有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罗赵斌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金桃 市水利和湖泊局副局长

桂晖国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戴志义 市经济与信息化局副局长

徐瑜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游红亮 武穴办事处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志 仙姑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

胡治国 田镇管委会副主任

罗云龙 梅川镇党委副书记

张柱夫 大法寺镇党委副书记

曾春 四望镇党委副书记

刘辉雄 大金镇人武部部长

魏恒 石佛寺镇党委副书记

朱灿建 余川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

吕喆 花桥镇党委副书记

李劲光 龙坪镇人民政府主任科员

田治国 万丈湖办事处正科级干部

柳文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肖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柳文玉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内设工作专班,由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督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软件开发单位与项目协作单位做好衔接,确保满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需要。

(二)市直相关单位职责:市财政局负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资金预算和经费保障;市司法局负责有关政策的审查,确权登记工作中的人民调解、司法公证、律师鉴证等工作;公安局负责及农村户数和人口数认定,预防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新农村建设和集体建设用地建筑工程质量和房屋竣工验收认定。市发改局负责扶贫易地搬迁房屋审核;水利和湖泊局、交通运输管理局、经济信息化管理局等负责确权登记过程中涉及水利、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的审核。

(三)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职责:负责本辖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补办用地手续的审批、审核;负责宣传发动;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做好村民身份确认、调查结果公示等工作;组织基层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村镇建设管理所做好审核工作;组织基层司法所做好确权登记工作中的人民调解、司法公证、律师鉴证等工作,调查处理权属争议。

(四)各村(居)委员会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村民小组和不动产权利人配合作业单位做好权属调查、现场指界等相关工作;重点做好相关资料、事项的公示工作;负责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补办用地手续的核实;配合镇(处)人民政府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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